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结合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本专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就委员人事调整、建立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负责区政协学习文史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委员履职管理水平,配合其他专委会开展相关委员履职活动。
(三)配合区委有关部门,做好区政协换届及届中委员协商推选、委员调整等人事工作,提出划分委员界别小组和各专委会组成委员的安排意见。
(四)协助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组织实施对委员的各类学习培训。
(五)负责做好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掌握委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信息,建立委员信息资料库,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
(六)负责做好政协委员履职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发挥委员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七)根据区政协领导联系走访委员制度,提出约谈、走访、慰问委员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八)负责做好与各镇(街道)政协工委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工作。
(九)负责区内省、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十)负责与上级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工作。
(十一)负责区政协文史工作,征集、编辑、出版和交流本区文史资料。
(十二)承办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有利于履行职责、有利于联络和服务委员,有利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等原则,由相关界别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分管主席请示、汇报工作。年终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汇报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组织重点课题调研,按照发挥专长、共同参与、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领衔人,确保责任到位。
第九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视察活动。可与其他专委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专委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士参加。
第十条 重要问题的讨论和调查报告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委、区政府研究参考。以本专委会名义提交的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须经主任会议通过或征得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对口专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 加强与本专委会政协委员的联系,定期走访委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台帐,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报主席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请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