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结合区政协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本专委会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组织委员就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策和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委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涉港、涉澳、涉台、涉侨和涉及民族、宗教的政策、法规情况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等有关问题,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活动,提出建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通过情况通报会、调研、视察、座谈会等活动为委员知情明政搭建平台、提供渠道。加强与本专委会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汇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四)积极促进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居住国与祖国大陆和我区的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省、市和各地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和交流,推动工作开展,不断提高本专委会工作水平。
(五)承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有利于履行职责、有利于联系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有利于发挥委员的特长优势、有利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等原则,由相关界别委员组成。本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分管副主席请示、汇报工作。年终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汇报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组织重点课题调研,按照发挥专长、共同参与、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领衔人,确保责任到位。
第九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视察活动。可与其他专委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专委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士参加。
第十条 以本专委会名义形成的调研报告需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委、区政府研究参考。以本专委会名义提交的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须经主任会议通过或征得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的对口专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 加强与本专委会委员的联系,定期走访委员,及时了解委员情况,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加以关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台账,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报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专委主任会议通过并报请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