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和《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结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本专委会以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言路,建言献策,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产生
(一)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产生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协商决定。
(二)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区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规则,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并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接受常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周边区(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本专委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提案立案要求的,应予立案,并通知提案者;对不立案提案,经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二)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交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社会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一般以区政协建议案形式提出,转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并由主席负责督办,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四)本专委会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可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联动,开展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提案督办。
(五)本专委会应及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对提案中当年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重视督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六)本专委会要不断完善提案工作制度,严格程序,保证提案质量。
(七)对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本专委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区政协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议后,向有关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七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专委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分管主席请示、汇报工作。年度末向主席会议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组织重点课题调研,按照发挥专业特长、共同参与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领衔人,做到责任到位。
第十一条 以本专委会名义形成的调查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委、区政府研究参考。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的对口专门委员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台帐,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报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