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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发布日期:2017-02-08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并参照省、市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 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原则

(一)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履行政协职能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机构。

(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织

(一)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更,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区政协设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与城乡环境委员会、社会事业与法制委员会、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今后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可适情增减。

(二)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每位委员都应参加1-2个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有代表性、有专业特长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及政府有关部门、各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参加。

(三)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受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界别小组进行活动。

(五)区政协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由政协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履职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末向主席会议汇报全年工作情况。

(二)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市政协的对口专门委员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三)专门委员会对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简报、调研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应注意取得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

(四)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或征得主任、副主任同意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 专门委员会通过各种活动形成的各类资料和文

件等,要注意保存,及时归档。

第四条 本工作通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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