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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2-08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江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常州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新北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委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区政协主席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区政府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区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规则,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并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区党政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常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周边区(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可以本政协工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区政协各界别小组,可以本界别小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向全体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情况,会后再进行复审,并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定。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党政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具有商业广告性质,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超出本区管辖权范围的。

(十一)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经审查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党政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召开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二)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凡能解决的问题和采纳的意见,要抓紧解决和积极采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不予采纳的,可留作参考,并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答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直接答复提案者。委员联名或并案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委员界别小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党政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提倡开门办案。承办单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座谈、走访、现场办案等多种方式与提案者直接见面,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办理前和提案者沟通,了解提案者真实意图;办理中和提案者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后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力求取得共识。

(六)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复文和落实情况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如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写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提案委员会备案。

(七)在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有关情况,应邀参与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八)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委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事先征求区有关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委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对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向区党政办公室报送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提案者反馈意见表以及有关报告、文件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区党政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督办制度,定期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提案督办制度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所提建议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作为重点提案,数量一般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10%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推荐1件拟选集体提案;各镇(街道)政协工委会推荐拟选委员提案和集体提案各1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结合年度工作,推荐拟选委员提案和集体提案各1-2件。政协全体会议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意见。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三)重点提案督办采用主席会议成员集体督办和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两种形式,可通过主席会议协商、现场办理协商、专题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四)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共同参与。督办组织实施单位在督办前要与提案承办单位加强沟通,商定好督办方案;督办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协商落实措施;办理后要抓好跟踪推进,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五)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要与区党政办公室定期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会商,并进行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对于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可有重点地组织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案中的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社情民意、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底,由区政协以适当的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政协提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对当年政府系统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在区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优秀提案由区政协给予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区党政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或建议具有前瞻性,虽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未被采纳或办理落实,但对党政部门的决策或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预计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较高。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以提案者的反馈意见为主,经区党政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报区党政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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