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会发言工作,推进我区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大会发言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二条 大会发言的主体包括: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全体政协委员。
第三条 大会发言要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发扬民主、加强团结、求同存异、增进共识。
第四条 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全体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增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大会发言,由5-6个发言主体进行大会发言。未安排大会发言的调研成果,以《咨政建言》的形式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参阅。
第六条 区政协研究室具体负责大会发言工作的组织、遴选、编辑和闭会期间的各项经常性工作。
第七条 对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三五”规划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议政建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发言材料,努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第八条 大会发言的课题提出:每年5月,由各党派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或委员个人以单独或联合等方式提出课题,提交区政协研究室,汇总后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调研并撰写发言材料初稿。10月份,各参加单位将完成的发言材料的初稿提交区政协研究室。
第九条 大会发言的遴选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质量第一、兼顾类别”的原则,由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一)区政协研究室收到大会发言材料初稿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材料进行评审和打分,提出阅稿意见;
(二)区政协研究室汇总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三)区政协主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大会发言的建议课题和发言主体,提交区政协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大会发言材料要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相关制度,如有涉密内容及敏感信息一律按保密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区政协研究室及发言单位、个人,都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内容接受媒体采访或提前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大会发言的成果转化: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形式报送和处理:
(一)转化为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
(二)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局办部门报送《政协大会发言专报》;
(三)列入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
(四)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