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的瓶颈之一就是新厂房、新设备的巨大投资。一个大型或技术领先的设备动辄数百万元,有的上千万元。当需要银行贷款时,有些企业现有的厂房、设备已经在之前贷款时作了抵押,需要贷款购买新的设备则缺少抵押物;另一方面,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失衡,无法满足民营企业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手段,能够为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购买设备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抵押物缺乏的窘境,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安排,通常能够为企业提供三年以上的融资租赁期。举例来讲,我区某一企业欲购进一台价值600余万元的龙门加工中心,有资金缺口450余万元,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西门子财务租赁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融资租赁合同,每月支付15000余元的租金,36个月后该设备即归属该企业所有。可见,融资租赁具有中长期贷款类的金融性质。 融资租赁业在国际上,是成熟且发达的行业。衡量国家融资租赁业发达程度的指标是“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也就是说一个国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的设备投资占整个年度设备总投资的比例。“租赁业市场渗透率”在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经达到了15%到30%不等,对GDP的贡献率也已经超过30%。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仍然徘徊在3%到5%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情况而言,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约260家,如按照监管部门分类,可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有18家;第二类是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约有190家;第三类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约53家左右。如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来分类,可以分成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以上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合计超过了10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能力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从融资租赁的交易量来看,根据目前我们了解的数据,金融租赁公司仍然占到交易量的50%左右,应该说占据了半壁江山。其中,各家租赁公司的业务侧重有所不同,就金融租赁公司来讲,例如工银租赁主要做大飞机业务,民生租赁则是侧重公务机、船舶及设备,其他的一些中小金融租赁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做得最多的是设备类融资租赁。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上来看,目前主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租赁,一种是售后回租。其中,售后回租所占比重较大,原因在于,目前我们国家融资租赁发展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而这个阶段业务的显著特征就是“类银行”,即表面看起来做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贷款”给企业,而“类贷款”最直接的交易模式就是售后回租,即企业将自有设备或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这个特征表现得特别明显。从将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融资租赁应该形成以租赁物自身价值为依托,形成包括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有效、循环、完善的市场体系,这才是融资租赁业成熟的标志。 发展融资租赁的迫切性,是不言而喻的。2012年11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018年前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要从8%提高到11.5%,小型银行要提高到10.5%,且2018年底前要完成。从这个角度来讲,资本协议实施之后,因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将更趋于稳健,银行的信贷规模会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因此,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各种融资方式将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以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建议我区对此给予高度关注。 目前我区已经设立了两家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融资租赁业发展仍相对缓慢,笔者曾经对部分企业家作过调查,发现知道融资租赁的企业家非常少,更不要说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投资改造。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抓住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机遇,大力发展我区的融资租赁业。 第一,积极探索全方位的融资租赁行业建设。我区的融资租赁行业无论从监管门类划分,还是从投资人角度划分,都应当形成相对覆盖面完整的融资租赁服务业。目前,各家银行都在积极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已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看,都在想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以扩大市场交易量,包括股东增资、发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租赁债权保理等方式。就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如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卡特彼勒这种,都在打造产业金融,即产业与金融融合,以实现其集团的全球化战略,这势必会推动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量的大幅增加。我区应当积极发展银行系、厂商系、内资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现零的突破,促进我区形成较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 第二,加大融资租赁业的宣传,促进企业认识这一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宣传,让他们了解,融资租赁业与银行业、信托业是金融核心的三大支柱。通过宣传,让他们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及优惠措施。比如,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租赁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即明确了以此方式承租人购回原房屋的,免征契税。我们完全应当加大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资金。 第三,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风险的规范引导。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法律层面只有《合同法》第 14 章给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概念,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融资租赁法。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困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据悉融资租赁法正在征求意见之中。目前,融资租赁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14章、《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1996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政部[2006]3号文)、《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在法律规范不完备的情况下,我区更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与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以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合同文本、融资租赁流程的审核和控制,防范交易架构、交易标的物合法性导致的风险。 (区政协委员 黄志敏) 资料来源:区政协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