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提案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原则,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促进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历史任务服务。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
一、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协商决定。
二、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并组织交办;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协助、推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五、负责撰写提案工作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政协委员、各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九、加强与区党政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提案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凡符合提案立案要求的,应予立案,并通知提案者。
对不立案提案,经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二、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交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反映涉及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问题以及与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以区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或转报中共新北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四、对于其它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或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督促办理,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五、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可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联动,开展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六、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对提案中当年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重视督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七、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工作要不断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提案答复应统一规范,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八、对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区政协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议后,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表彰建议。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同市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联系,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各党派、人民团体、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