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联系、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各界委员,学习、宣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工会、青年、妇女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听取和反映他们对社会事业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区社会保障、工会、青年、妇女及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视察、调研、考察、座谈、研讨等活动,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提案、意见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法治新北”、“平安新北”的创建,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结合本委的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以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建议和书面材料,需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七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分设界别小组进行活动;可与其它专门委员会、本区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八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要加强同市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各党派、人民团体、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九条 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应与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