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界委员开展经常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本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委员会的特点,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和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了解和研究有关港、澳、台社情和海外华人社会以及民族宗教界的重要情况,就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涉台、涉侨、涉及民族宗教的政策、法规情况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积极促进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居住国与祖国大陆和我市、区的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四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结合本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以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建议和书面材料,需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七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与其它专门委员会、本区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八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要加强同市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区相关部门、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九条 港澳台侨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应与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