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各专委会与区党政部门对口联系工作办法
(2012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新北区委关于“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努力为他们参政议政开辟畅通的渠道,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氛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区情通报、课题调研、委员视察等重要工作,保障和推进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口联系的主体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其所对应的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条 对口联系的内容
一、部门之内事关区全局工作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及规划,重要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
二、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当年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目标;
三、政协重点工作、重点协商课题及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对口联系的办法
一、每年年初,由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有关职能部门互相通报上一年主要工作,交流新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结合国家、市及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举行的专题通报会,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向政协委员通报近期主要工作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结合政协委员视察和调研活动的主题进行情况通报,为委员视察和调研活动创造知情参政的条件。
四、区政协与各有关单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工作信息交流,如简报、情况通报等。
五、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邀请参加本单位举行的重要活动,如论坛、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进一步增加了解,扩大知情渠道。
六、有关职能部门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行风评议,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等工作,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口联系的落实
一、 由各单位协商确定有关部门和联络人员专门负责对口联系的工作。
二、对口联系的有关工作应提前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