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学习(文史)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学习(文史)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
第三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开展学习(文史)活动,必须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从政协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作为主线,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的主题,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文史)活动,为委员学习理论、了解区情、研讨问题、履行职能服务,推动区政协整体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指导各专委会和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加强学习、促进自身建设,努力创造勤奋学习、民主讨论、求真务实的政治学习和文史研究环境。
二、围绕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大局,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等。
三、组织或配合组织区政协有关的学习和文史研讨活动。
四、编辑有关学习(文史)资料。
五、文史工作具体要求:
(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具有政协特点的全区文史资料,进行汇集、整理的有关工作。
(二)选择编辑“有史料价值、有教育意义、有借鉴作用”的文史资料,认真把好政治、史实、文字关,不断提高文史资料文稿的质量,充分发挥文史资料的“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社会功能。
(三)在努力做好文史资料征编出版工作的前提下,组织具有文史特色的参观、考察、调研、讲座等活动,为委员履行政协职能服务。
(四)加强与市政协、兄弟区(市)政协文史资料工作机构和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协作与沟通。
六、承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各项组织学习(文史)任务。
第五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的活动,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由区政协机关办公室人员负责,为委员提供服务。
第六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有关工作,开展各项学习(文史)活动,总结年度工作情况。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习(文史)委员会可与其它专门委员会、本区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八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形成的正式材料,需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九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要加强同市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联系,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区相关部门、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