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评选表彰优秀政协委员办法 (2011年12月27日区政协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增强政协委员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发挥委员的主体能动作用,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根据我区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二、积极参与政协各项活动,能积极关注民生,了解民情,为民履职,积极参与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提交提案,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二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范围 一、凡当年在册的所有政协委员。 二、优秀政协委员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委员总数的15%~20%。 第三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程序 一、由专委会、各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推荐,报区政协办公室。 二、根据推荐,结合委员履行职能和参与政协活动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初审,提出优秀政协委员建议名单。 三、优秀政协委员建议名单给主席会议商定后,提交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表彰奖励办法。 优秀政协委员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表现优秀的政协委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