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办法
(2011年12月27日区政协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鼓励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充分运用提案的形式,履行政协职能,推动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区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关注社会民生,围绕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推进党政部门科学民主决策和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二、提案经过充分调研,反映情况客观准确、分析透彻,能抓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落实已产生成效或预期能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等方面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促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提案建议具有前瞻性,虽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未被采纳或办理落实,但对党政部门的决策或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预计对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五、提案撰写文字表述清晰、简练、规范。
第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优秀提案的评选产生,采取各有关方面推荐与提案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一、推荐
(一)各专门委员会在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按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提案。
(三)全体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形式推荐优秀提案。
(四)提案委员会结合提案办理情况 ,按评选条件推选优秀提案。
(五)本年度提案全部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委员会向各承办单位征求优秀提案的推荐意见。
二、评定
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报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三条 优秀提案评选范围与比例
一、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己办结的本年度提案。
二、优秀提案评选比例,为年度提案总数的10%-15%。
第四条 优秀提案表彰办法
一、优秀提案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区政协全会期间进行表彰。
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三、对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表彰证书及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