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新北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二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大团结大联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三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每届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二个月前,经上届政协新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新北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政协新北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二、协商讨论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主席团及秘书长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两个星期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新北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中共新北区委负责同志讲话;
二、听取政协新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新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新北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以安排大会发言。政协各参加单位、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的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邀请高新区党工委、中共新北区委、高新区管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全体领导同志和原区级老领导出席,邀请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个人或联名可提出提案;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议期间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新北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出席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二十八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均参照此方法。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鼓掌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由区政协常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