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全国、省、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新北区委员会(以下称区政协委员会)的会务。在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政协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区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三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实现全体会议决定的任务。
三、审议通过以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任期内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区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组成人员,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六、领导和督促区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在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总结评比基础上,决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表彰奖励办法。
七、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一、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二、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会议的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听取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区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重要的专题调查、视察报告和建议。
(四)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有关人事问题。
四、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通知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组长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充分协商讨论;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六、常务委员应如期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一、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二、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提出,也可由主席会议根据常委的建议,研究确定。
三、座谈会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
四、座谈会的任务
(一)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情况介绍,并协商讨论建议和意见。
(二)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三)协商讨论有关专门委员会联合组织的重大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五、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常委、专委会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文件
一、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办公室名义转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的专题调查、视察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必要时应编发简报或纪要。
第八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