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
(2007年7且23日区政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区政协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专委办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办公室主任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三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并根据会议内容,作适当分工。
第四条 会议的任务: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二、协商讨论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以区政协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五、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讨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调查、咨询服务和约请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听取意见等重大活动。
七、审议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分析、督查专门委员会活动进展情况。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六条 主席会议要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记录。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或以简报形式印发。
第八条 经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
第九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通知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