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并参照省、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委办)是政协新北区委员会机关内设的专司联系各专门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专委办在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与各专委会的联络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专委会委员参政议政情况;协助各专委会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各专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承担联系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的工作,推动和协助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委办的工作原则
一、专委办对各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负责联络、协助和服务;
二、专委办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专委会活动,反映各专委会委员的情况;
三、专委办对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专委办的工作职责
一、 联络协调职责
1、负责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在重大决策出台前与区政协进行协商通报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
2、负责区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向区政协通报情况、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等活动的安排工作;
3、负责专委会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委会的联系和工作协调;
4、负责政协委员与区政协相关的联络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活动安排职责
1、负责专委会的会务组织、服务工作;
2、负责专委会调研、座谈、研讨、论坛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起草相关文稿;
3、负责拟定区政协委员视察方案,并做好视察活动的组织服务、协调配合工作;
4、负责区政协联谊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其他工作职责
1、负责汇总各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负责各专委会课题调研报告、建议方案及各类视察工作档案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委员基本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有关工作协调;
4、完成区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