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办法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提案工作上新水平,根据《区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
(一) 本年度承办政协提案的区委、区政府下属有关部、委、办、局以及镇、街道;
(二) 本年度承办政协提案的市机关驻区分局及有关部门;
(三) 本年度承办政协提案的区法院、区检察院等。
(四) 上述(一)至(三)款各承办政协提案的单位内,具体办理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本年度政协提案交办后,能及时召开提案办理专题会,定计划,定责任、定专人,落实办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办理认真。能依照提案办理规定,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确定工作措施,办理过程公开、透明;
(三)成效显著、社会赞同。提案建议广泛采纳,提案要求落实到位,社会效果明显,政协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四)及时反馈、文本规范。能及时反馈提案办理的情况或结果,主动征询办理意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提案答复格式规范,填写清楚,表达准确,简明扼要。
第三条 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热心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能严格按规定,保质、保量、准确、及时办理好政协提案。
(二)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工作责任性强,主动做好本部门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能主动与提案人沟通,认真听取和采纳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提案人对办理工作满意。
(四)提案办理复文规范,内容具体明确,材料清晰整齐,措施科学合理。
第四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办法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产生,采取各有关方面推荐与提案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进行。
(一)推荐
1、各专门委员会在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推荐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按评选条件推荐本年度的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3、全体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形式推荐本年度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4、提案委员会结合提案办理情况,按评选条件推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5、本年度提案全部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委员会向各承办单位征求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意见。
(二)评定
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综合评议,并及时征求区委区政府的意见后,报政协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比例
(一)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评选一次(时间另定)。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5个。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办法
(一)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表彰证书及奖品;
(三)在政协提案交办大会上会同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