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民主监督,根据《全国政协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省、市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检查督促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议题确定 检查督促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推荐议题,经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汇总,会同提案委员会审核,确定重点检查议题,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条 督查时间 检查督促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 根据提案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随时组织检查督办。 第四条 督查程序 (一)检查督促重点议题确定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根据主席会议确定的检查督促议题及分工,各专门委员会要与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检查督促工作方案,报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提案委员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检查督促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提案委员会配合各专门委员会,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各专门委员会按照检查督促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组织工作。 (六)检查督促工作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并通报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将情况汇总后,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