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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管理办法

2007年7月24日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一)政协委员的职责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尽责尽力。

2、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和谐的工作;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加强与海内外同胞的广泛联系,为巩固民族团结和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4、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地区的发展全局,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二)政协委员的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应邀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对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7、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8、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三)政协委员的义务

1、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遵守和履行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全地区性的决议;

3、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1、参加全体会议,参加或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议,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议政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的各种会议;

2、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参观、联谊等活动;

3、提交提案、调查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

4、利用信函、报刊、网站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5、参加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的活动;

6、参加政协组织的讲学、义诊、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7、参加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及其他各类监督员职责的活动;

8、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2、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现代科学知识,弘扬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提高自身理论素养。

3、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挥自身优势,在履职中建良言,献善策,出真招,求实效。

4、广泛了解国情、市情、区情、民情,顾全大局,关注民生,深入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帮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5、坚持平等协商,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共同营造团结合作、民主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

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委员在履行职责中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失的,区政协应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制度

委员应自觉地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积极参加区政协及各专委会、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组织的各种例会,通过参加调研、视察活动和撰写提案、提供信息等形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政协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含                         通报会、座谈会等)和一次学习报告会。

1、在各专门委员会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要如实明确地记载每个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对委员的履职成果,如撰写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查报告及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发言、建议及为社会办的实事等,都应及时登记。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及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等方面加强沟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及时汇总,亦作为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考察依据。

2、印发《委员履行职责手册》。政协委员应将自己出席会议和履职情况随时分类填入手册,为专委会准确提供个人履职信息,为年终、届末总结和评价委员履职情况提供参考。

(二)考勤制度

1、凡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应认真组织签到,准确记录委员的出席情况。

2、委员因公或因私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须及时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如会议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送交会议秘书处呈报本会领导批准。在全会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的,应向组长(召集人)请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议的,应向政协办公室报告原因,转主席批准;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向主席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其它会议或活动的,须向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请假,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者应把委员不能参加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表彰制度

1、根据《政协新北区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政协委员的办法》,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社会影响大的委员,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种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为社会、为群众办实事和好事有突出成绩的委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以区政协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

2、根据《政协新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和《政协新北区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办法》,适时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活动。

(四)规诫措施

1、政协组织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定期向区委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而不能正常履职的政协委员,经政协常委会研究,及时予以调整,决定辞去委员职务和另外增补委员人选。

2、委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或两次无故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将向委员本人发送《提示函》,同时通知推荐界别和所在单位,并由有关方面给予谈话。

3、委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提示谈话无效,经与推荐界别、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沟通后,依照政协有关规定,予以组识处理。

4、政协常委在任期内累计多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议,经组织谈话后仍无改进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

5、对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的委员资格。

第七条 加强为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的各项工作

1、认真组织委员的学习培训。政协组织要按照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对履职的要求等内容,对委员适时进行集中培训。通过给委员订阅报刊,发放学习资料、优秀提案、信息点评,组织集体学习会、报告会等形式,深入宣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努力提高委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2、拓宽委员的知情议政渠道。政协组织要积极拓宽委员的知情渠道,创新议政形式,适时举办符合委员履职要求的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情况通报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3、提高为委员履职服务的水平。政协机关要提高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加强计划性,安排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控制节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通知一般要提前半个月、其他活动的通知一般须提前一周书面寄发本人,并配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手段,确保委员知晓,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4、营造委员履职的良好环境。政协组织要加强与区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

5、加强与委员联系。政协组织要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委员、主席接待委员日、主席联系党派界别和委员等方式,密切与委员的联系,帮助委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委员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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