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本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与经济、农业、科技相关的各界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全区经济、科技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界别小组进行活动;可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本区各党派和人民团体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六条 以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的讨论和调查报告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情况形成建议案,报送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研究参考。
第七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要结合自己的职责范围,按照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由主任会议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进行年终总结,并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八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新北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协的有关委员会和本区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第九条 经济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应与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