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资料 > 规章制度 > 内容 今天是:
 
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社会事业与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社会事业与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社会事业与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社法委)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社法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社法委的任务是:根据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联系、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各界委员,学习、宣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文教卫体、工会、青年、妇女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听取和反映他们对社会事业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区政法、文教卫体、工会、青年、妇女及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视察、调研、考察、座谈、研讨等活动,向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提案、意见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落实,促进法治新北平安新北的创建,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社法委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结合本委的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社法委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以社法委名义形成的正式建议和书面材料,需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七条  社法制委根据实际需要,可分设界别小组进行活动;可与其它专门委员会、本区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本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八条  社法委要加强同市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各党派、人民团体、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九条  社法委应与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

    第十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地址:中国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 邮编:213022 电话:0519-85127621 E-mail:xbzx@xbzx.gov.cn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 苏ICP备06051962号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