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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原则,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促进全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历史任务服务。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是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密切合作,积极参与提案工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全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具体建议。

    (三)提案须使用区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同样式电子表格,做到案由明确、议事简明、措施适情,一事一案。

( 四 ) 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

    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召集人签名。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的组成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在区的市级以上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交有关涉及全区工作的提案。

第七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协商决定。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新北区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提案立案要求的,应予立案,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交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一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洞,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十二条 对不予立案的,经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 内容涉及区政协自身工作的提案,不予审查和立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区政协办公室处理并复提案者。

    第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

(一) 承办提案的中共新北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各镇、街道党政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二)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两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如提案涉及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办复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三)提案办理工作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提案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四)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送交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送交前三名提案者;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交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送交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应抄送区党政办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七)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八) 办理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区政协可以通过由提案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反映涉及本区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与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选作重点提案,建议主席会议审议后以适当方式督促办理。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它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报中共新北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  对提案中当年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重视督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十九条  对于在促进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区政协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可报请主席会议审议后,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的立卷归档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归档文件包括:提案工作总结、提案复文、承办工作请示及领导批示、 提案原件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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