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委员调研、视察工作办法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委员调研、视察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区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履行政协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通过视察,使委员知情明政,有效实施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民主监督。通过调研,让委员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全区工作中心,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建言献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 区政协委员的调研、视察是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由区政协办公室根据区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要求安排。 第三条 专委会日常的调研、视察活动由专委会主任根据政协工作计划进行组织,区政协专委办和办公室协助配合; 各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的调研、视察活动由联络组组长根据政协工作计划进行组织,区政协办公室和专委办协助配合。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 第五条 区政协委员调研、视察的课题,由各专委会、各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组提出,明确列入全年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通过确定。 第六条 委员调研、视察应坚持“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调研、视察活动可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一般采取“一题、一组、一地’’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调研结束后,要写出调研报告,重要的调研报告可形成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