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区政协以建议、简报等形式,向市政协和中共新北区委、区政府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原则:
牢记信念,坚定社会主义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忠实反映民意、民生、民计。
抓住重点,着重收集和报送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
体现特色,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
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注重质量,要求信息的采集、调研、上报立意要高,贴近全局工作、百姓生活和基层发展,具有民间性、社会性、真实性和建设性;
讲求实效,力求快报,急事急报,必要时应跟踪连续报送。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实际,广泛联系本界别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四条 区政协常委每人每年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不少于1-2篇;各专门委员会和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每年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不应少于2-3篇。
第五条 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是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做好信息汇总和录用统计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都应聘请1-2名政协委员为特邀信息员,负责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积极为政协委员、各党派、人民团体、专委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
区政协办公室主办、编辑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题简报,对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采取一事一报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协或区党政领导,转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加强与市政协及兄弟单位的信息工作的联系,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第八条 区政协要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切实维护政协委员、各党派、人民团体及专委会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