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政协委员办法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增强政协委员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发挥委员的主体能动作用,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根据我区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与政协各项活动的委员。 二、在政协活动中,能积极关注民生、建言献策、履职为民,并通过合理化建议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成效。 三、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并能结合本职工作,团结各界人士共同投身我区“两个率先”发展大局。 第二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范围 一、凡当年在册的所有政协委员。 二、优秀政协委员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委员总数的15%。 第三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程序 一、由专委会、各镇(街道)会 政协委员联络组推荐,报区政协办公室。 二、根据推荐,结合委员履行职能和参与政协活动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初审,提出优秀政协委员建议名单。 三、优秀政协委员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商定后,提交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表彰奖励办法。 优秀政协委员每届评选两次。分别在届中第三次全体会议和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期间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区政协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