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办法
(2007年7月24日区政协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鼓励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充分运用提案的形式,履行政协职能,推动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区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的选题,应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区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等。
(二)内容好。提出问题的角度,应体现政协职能,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情况属实,分析准确,针对性强。
(三)建议好。有新思路,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可操作性强。
(四)反映好。政协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赞同。
(五)格式规范。按照提案的格式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准确;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表达清楚,简明扼要。
第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优秀提案的评选产生,采取各有关方面推荐与提案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一)推荐
1、各专门委员会在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提案。
2、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按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提案。
3、全体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形式推荐优秀提案。
4、提案委员会结合提案办理情况,按评选条件推选优秀提案。
5、本年度提案全部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委员会向各承办单位征求优秀提案的推荐意见。
(二)评定
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报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三条 优秀提案评选范围与比例
(一)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己办结的本年度提案。
(二)优秀提案评选比例,为年度提案总数的10%-15%。
第四条 优秀提案表彰办法
(一) 优秀提案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区政协全会期间进行表彰。
(二) 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三) 对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表彰证书及奖品。
第五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